農業保險如何參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一直廣受關注。在近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多次提出政策性指導意見。要深入了解這個問題,并能真正將農業保險變為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有效工具,筆者認為,需要在把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異質性以及持守保險經營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探討市場風險的可保性,充分認識價格指數保險的可能局限。以收入保險作為農產品價格保險的主體產品形態,審慎參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的異質性
農戶在農業生產經營中,主要面臨兩種風險,即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主要是價格風險)。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在性質上是迥異的。農業的自然風險除了洪水、地震、臺風等災害,在極端的情況下或者一定范圍內具有某些系統性風險的屬性,但總體上屬于純粹風險,氣象災害或者病蟲災害基本上可以看做是隨機事件,其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在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上都可以分散風險,這類風險的可保性比較強。但價格風險就不一樣了。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市場一體化的形成,價格具有快速的傳導性,這使得農產品的價格風險具有近乎完全的系統性特征,且同時具有投機性風險的屬性。價格風險的系統性雖然一定程度上可在時間上予以分散,但也受到很大的局限。因為農產品價格風險事故不是隨機事件,農產品價格的下降或者上升是緩慢生成的,人們可以從各種信息中感知、了解和預測到,從而在保險購買上表現出強烈的逆選擇特點,市場價格上漲預期強烈的時候,農戶不會選擇投保,而在價格進入下行通道時,多會選擇投保。另外,價格風險在空間上難以分散,易造成巨災損失,讓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的賠付風險。因此,本質上說,價格風險是不具有可保性的。在商業保險條件下,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保價格風險,再保險商也不會接受分保。
自然風險和價格風險的異質性是農業保險面臨的重要挑戰。農業保險是否以及如何承保價格風險,是農業保險產品與經營模式創新的重要抉擇。
價格指數保險探索的價值及其局限性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區都開發了蔬菜價格保險、生豬價格指數保險、“保險+期貨”等純粹承保價格風險的保險產品,對承保市場風險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這些價格指數保險本質上類似一種“看跌期權”,對相關各方都具有一定的價值與意義。首先,對農戶而言,通過購買價格指數保險,讓農戶有機會利用類似于“看跌期權”的市場價格風險管理工具。其次,對政府而言,可以利用市場機制探索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可以發揮政府補貼的杠桿作用,利用保險公司已有的組織資源效率也會更高。最后,對公司而言,以創新的方式集合與分散風險,參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服務于現代農業發展。同時,也可以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以專業的經營推動業務發展和獲取適當的盈利。
但價格指數保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純粹的價格保險不完全具有可保性,難以大規模推廣。一些地方的蔬菜價格指數保險之所以能夠在一定的區域試點,是因為這些蔬菜大都是本地產、本地銷售,而且蔬菜保質期短、運輸性差,某種程度上具有封閉循環的特點。加之當地往往采取限定種植面積的方式控制供給擴大,以不造成因為供給擴大造成的價格下跌和保險賠付。但對于大宗農產品來說就難以承保了,因為像玉米、小麥、水稻、生豬、奶牛等產品生產,其同質性強、可運輸性強,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大流通基本形成,其價格變動的風險具有系統性,保險公司承保這些產品生產面臨很大的巨災風險。比如,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豬糧比一直是在價格下行通道低位運行,某公司承保的生豬價格指數保險收取保費2100多萬元,賠款5600萬元,賠付率高達260%。因此,保險公司往往將試點限定在風險可預期、損失可控的一定范圍內,不敢貿然擴大規模。同時,純粹的價格保險非常容易發生逆選擇,保險公司難以在時間的維度上分散風險。由于價格風險的系統性風險屬性,以及對農產品價格波動規律的預期,逆選擇嚴重,這使得純粹的價格保險難以大規模推廣。“保險+期貨”形式的價格保險也是如此,受制于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相關性、農產品期貨交易的市場容量、期貨套期保值幫助保險公司規避系統性風險損失的效率等因素,目前只能根據套期保值的現實可行性決定試點的范圍與規模,短期內難以大面積推開。
第二,直接承保價格風險可能會抑制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本來根據市場價格信號,農戶需要調整供給規模,但由于有價格保險等措施,市場信號的作用弱化甚至會被扭曲,市場機制發揮的作用打了折扣。而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根本目標是推進農產品價格的信號功能(反映供求關系,引導資源配置)與利益調節功能(實現產權轉移,承載利益分配)的分離,即信號的歸信號(價格變化由市場決定),利益的歸利益(政策補貼由政府決定)。如果價格保險大規模推廣,則將有可能直接影響到價格變化的市場信號,這其實有悖于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目標。
第三,純粹的價格保險可能不符合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實踐方向。純粹的價格保險(目標價格保險)是在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以及目標價格補貼制度試點的背景下提出來的。但從對新疆、東北部分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改革的評估結果來看,此前的目標價格補貼試點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包括財政成本和風險巨大、政策執行成本高昂,影響地方政府的日常中心工作,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和引發社會不穩定等,將可能逐步被揚棄,代之以收益保障,即通過調低乃至取消價格支持來消除其對市場的干預和扭曲影響,把糧食價格形成還給市場機制,另外通過直接補貼措施來“保收益”,實現價補分離。因此,應密切關注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最新動態,不能只熱衷于目標價格保險,目標價格這個概念可能要被進一步揚棄。
以收入保險作為農產品價格保險的主體產品形態
第一,從國際經驗看,收入保險更具有可保性和推廣價值。隨著農產品的市場化,價格波動已經成為農戶的重要風險因素。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將農產品價格風險納入農業保險保障范圍之內,在這些國家,對農產品價格風險的承保大都是通過收入保險(產量×價格)來完成的。比如美國,美國通過收入保險而不是純粹的價格保險對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風險進行承保,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大田作物當期的產量與價格之間往往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產量風險與價格風險可以進行一定的對沖,減小年際之間賠付的離散系數,也就會平滑和降低總的賠付風險,從而使得產量風險和價格風險組合而成的收入風險要比單獨的價格風險更小,也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險的費率。二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不同地區同種農產品的價格走勢應該是高度一致的,農產品價格風險的系統性非常強,單獨采用價格保險形式非常容易出現大范圍同時理賠的現象,從而導致保險巨災風險的發生,而收入保險綜合了產量因素,同一作物在不同區域同時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小,這樣有利于保險公司在空間上分散風險和防范巨災風險。美國的經驗表明,當某種農產品生產更易受到各種旱、澇、凍、雹等自然災害影響遭受損失,同時也面臨著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那么它更適合采用收入保險的形式予以保障。
同樣地,筆者認為,收入保險適合承保大多數農產品價格風險,應成為我國農產品價格保險的主體產品形態。隨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各種農業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多、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農民職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農作物收入保險能夠和農場的生產效益緊密結合,將會更加受到新型經營主體的歡迎。我國應借鑒美國收入保險的經驗,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和開發收入保險產品,豐富我國農業保險產品體系,更有效地滿足農民多層次風險管理需求。
第二,收入保險符合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實踐方向。根據學者程國強先生的研究,為了形成市場化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未來將可能不再保留具有生產刺激作用的價格支持政策,農戶將根據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信號來決定擴大或減少生產。在此基礎上將可能配套實施“種糧收益補貼”。“種糧收益補貼”是糧價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用于補償糧價改革對農民收益的影響,有效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在操作上具體有兩種補貼方式:一是按面積進行補貼。單位面積補貼標準根據改革過程中價格下降后種糧收益減少情況確定。二是通過保險機制來發放補貼,即發展收入保險。顯然,發展收入保險,通過保險機制發放補貼,在一定的條件下更符合世貿組織的綠箱政策規則,更能發揮市場化運作效率,能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值得積極探索。
發展收入保險的挑戰及其條件
在美國,由于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風險顯著增加,而且價格風險具有系統性風險的特征,這使得農產品的收入風險比產量風險大得多。原因在于,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風險顯著增加、價格風險具有系統性風險的特征,盡管理論上產量與價格之間呈現負相關關系,但實際上并不完全如此,特別是就局部市場而言。這種風險也使得發展收入保險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包括足夠年份的產量數據,良好運作的產量保險是發展收入保險的先決條件;充分的價格數據,擁有客觀、不具有可操縱性、準確反映當地價格的價格發現機制;足夠的數據支持以確定價格與產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保費補貼以及對巨災風險的公共支持;對公共資金使用的有效監督;政府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監管框架等。
除了上述共性的挑戰外,在中國發展收入保險還面臨如下挑戰。
第一,產量保險的發展很不充分。除了個別地方對產量保險的探索,絕大多數產品都是成本保險。盡管這種成本保險可以近似地看成是低保障水平下的產量保險,但所積累的有效數據還是很有限的。
第二,在現行條件下,價格風險很大程度上是政策風險,而不單純是市場風險。我國實行多年的農產品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價對價格的托底,使得實際市場價格、期貨合約價格以及最低保護價大致呈現同一變化趨勢,且波動程度有限。價格波動主要是對政策可能變化的反映。如果繼續執行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則農民對于價格風險有最基本的保障預期,那么,農戶對于收入保險的需求可能不大。同時,如果繼續維持最低收購價與臨時收儲價政策,收入保險的開發還可能面臨很大的政策風險。原因在于,最低收購價與臨時收儲價的價格“托底”信號顯著,糧價“只漲不跌”預期增強,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及市場價格信號被扭曲。
第三,價格發現機制不健全。收入保險保障價格的確定,對于收入保險產品的開發與定價至關重要。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這個價格的確定有賴于期貨市場,就是說期貨市場的發展對于收入保險產品設計非常重要。因此,發達國家收入保險都是以期貨市場遠期合約價格作為預期價格,用于設定保險標的保障價格的依據,未來實際價格低于保障價格的差額完全是由保險合同簽訂后的不可預期的因素造成的,這樣就可以規避和有效防范投保一方的逆向選擇問題。
因此,為了發展收入保險,更好地參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夯實收入保險發展的條件:第一,大力探索產量保險,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為收入保險的發展奠定基礎。第二,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價格改革,形成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第三,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設定保障價格,為收入保險的產品設計奠定基礎。
作者: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朱俊生;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庹國柱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金融》201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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