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共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之后,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布了一號文件《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對鄉村振興戰略做了更為具體的系統部署和規劃安排,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第20個指導“三農”工作的中央一號文件。該文件在講到“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時,特別強調“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并明確指出要“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加大基層小微權力腐敗懲處力度”。
鄉村振興戰略是在我國城鄉發展長期不平衡,鄉村發展不充分的背景下提出的,其不僅是我們當前“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的重要舉措,更是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這一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由于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實施的是“城鄉分治”政策,使得“城市”和“鄉村”在產業結構、發展水平、物質構成、文化類型、職能作用等諸多方面都相互區別,城鄉社會結構呈現出了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之間形成了難以逾越的發展鴻溝,城市生活幾乎成了千百萬農民“想象的異邦”和終生追求的夢想。毫無疑問,鄉村振興戰略是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新時代我國一項重要的戰略抉擇。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需要良好的鄉村秩序,而有效的鄉村治理是維護鄉村秩序,促進鄉村振興的基礎和前提。當前,鄉村治理的關鍵在制度創新和機制引導,鄉村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環境等方方面面的內容。如此廣泛的系統工程如果沒有一定的制度創新來予以保障和落實,就很難保證鄉村治理的有序進行,尤其在宏觀的體制環境一時難以改革,微觀的制度創新和機制引導就顯得更加重要。比如,浙江、安徽等地正在實行的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制度創新?!靶∥嗔Α笨雌饋砦⒉蛔愕溃墙M成整個權力體系的毛細血管,是國家權力在基層的直觀表現形式。由于許多微小權力都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時時刻刻都影響著基層群眾的日常感知,一旦微小權力被濫用,就會導致人們對整個國家權力公正性的普遍質疑,從而大大降低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威望。所以,權力無論大小,都必須將其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一旦放任自流,必將最終危害百姓。
鄉村治理的核心在人,在于農民自身。因為“農民”不僅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和對象,也是鄉村治理的目的和手段。農民不是單向度被治理的對象,而是積極參與鄉村振興的現代公民,鄉村治理的目的也是為了最終提高農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讓人民滿意,而不是為了治理而去治理,這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真正體現。在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的過程中,要避免過度的外部輸入效應,尤其要避免完全按照城市治理的方式來改造和振興鄉村。鄉村治理和振興的立足點在鄉村自身,中國的鄉村有自己獨特性的一面,其不僅在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中能夠保持相對獨立的穩定運轉,也深深滋養了中華文明的根脈,并從整體上塑造著中國人的文化基因與精神家園。因此,要在遵循鄉村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積極調動農村居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和熱情,實現鄉村的經濟增長、政治認同、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協同發展,以保持廣大鄉村的鄉土特色和人文情懷,留得住“鄉愁”,形成鄉土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梢哉f,鄉土文化資源作為支配鄉村社會的地方性知識、規則制度和影響地方社會日常運轉的文化網絡,正在各個層面上深刻地影響著鄉村治理秩序的形成和制度建構。對此,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創新來不斷落實和保障,而這些制度創新依然難以離開人的全面參與和實踐探索。
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院長,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民政部《鄉鎮論壇》2018年3月上旬刊卷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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