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農戶經營、合作經營、公司經營三大制度優勢
一、創新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農業轉型發展的必然選擇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現代農業基本特征。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農業效率為中心,以科技進步為支撐,圍繞農業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優化組合各種生產要素,對農業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分工、規模化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化營運、企業化管理和一體化經營。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要形成以市場牽龍頭、龍頭帶中介、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集種養加、產供銷、內外貿、農科教為一體的農業縱向一體格局體系與運行機制。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實質就是用管理現代工業的理念與辦法來組織現代農業的生產和經營,推進農業的縱向一體化。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鏈延伸、附加值提高,農業市場化和國際化,農業增效與農民增收的必然選擇。
2、傳統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公司+農戶)的意義與局限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開始被政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并且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實踐中,出現了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其中最具主導性的是“公司(龍頭企業)+農戶”的模式,或者說是“龍頭企業帶動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但是,總體而言,我國農業產業組織的發展進程與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進程并不是很協調,主要表現為農業產業組織的發展明顯滯后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要求。具體地說,當市場競爭迫切需要農業朝產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時,我國的農業組織體系或者說農業經營體系并不完備。主要的原因是,改革以后,我國村集體經濟普遍弱化與虛化,與此同時,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處于空白狀態,以農戶家庭分散經營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在大多數地方是徒有虛名或名存實亡,這使得許多村集體在“統”的方面的功能,或者說在服務農戶方面的功能,沒能得到有效體現,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只能是“公司(龍頭企業)+農戶”成為主導模式。盡管“公司(龍頭企業)+農戶”的模式對于解決農戶農產品“賣難”問題,對于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不能說是一種非常理想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其主要的局限性,一是公司(龍頭企業)與眾多分散農戶打交道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二是在這種模式下,公司(龍頭企業)與農戶仍稱不上是真正的利益共同體,而是兩個利益主體,因而兩者的關系比較脆弱,一旦政策與市場環境發生不利變化,兩者很容易出現分離或不合作行為。三是這種模式是以工商資本主導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以工商資本為主的農業龍頭企業既發揮著為分散的農戶家庭經營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提高農產品加工、流通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著與農戶的利益結合不緊密,與農戶之間還是簡單的農產品買賣關系,企業資本強勢和生產農戶弱勢之間的不對稱問題。近期中國出現的“三鹿奶粉”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盡管主要與食品安全監測、監管不力有關,但從農業產業化的組織體系來分析,也與“公司(龍頭企業)+農戶”的產業化模式的局限性有密切關系。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轉型期,如何在傳統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公司+農戶)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已成為我國農業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和現代農業發展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創新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的思路
創新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龍頭,以農戶為基礎,以合作社為平臺,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使農戶經營、合作經營、公司經營三大制度優勢得以充分發揮和有機整合,形成農戶、合作社、企業共贏、‘三位一體’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
1、在產業化經營中鼓勵“公司+合作社+農戶(基地)”模式發展,這一模式可以有效發揮農戶經營、合作經營與公司經營三大制度的優勢,是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理想模式。
與傳統的“公司+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相比,“公司+合作社+農戶(基地)”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具有很大的優越性。一是公司(企業)通過合作社這一主體來管理廣大農戶(社員),可以大大降低公司(企業)直接與分散農戶打交道的成本。二是通過合作社這一載體,公司(企業)和農戶的連接空間很大。比如,公司(企業)和農戶可以共同入股合作社,這就既可以使公司(企業)通過購銷合同或技術扶持等機制來穩定上下游關系,又可以通過股權這一利益紐帶,深化公司(企業)與農戶的關系。三是通過合作社為農戶(社員)的多種服務,可以形成“生產分散在戶、服務統一在社”的新型農業規模經營形態和新型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簡言之,這一模式突破了傳統的“公司+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使產業化經營過程中的公司(企業)與農戶的利益機制更為緊密,產業化經營中的農戶經營、合作經營和公司經營這三種經營制度有機結合,制度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
2、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鼓勵土地的“統租再包”,這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完善與深化,不僅能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而且能突破分散化和小規模農業的瓶頸。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農村土地村集體所有,農戶長期承包經營的制度,這一土地制度強化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權利和收益權利,但也存在著局限性。一是由于人多地少,戶均承包的土地規模普遍不大;二是單個農戶收入往往有限,對土地投入普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這樣的農業經營格局就很滿足應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業產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競爭的要求,而對農戶承包的土地進行“統租再包”,則有可能破解這一難題。
所謂土地的“統租再包”,是指對農村土地的統一租賃和再次承包。即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由村組織統一流轉農戶承包的土地,然后按一定的價格和租期,統一租賃給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則根據產業發展或基地建設的要求,對租賃的土地進行重新規劃、整理和基礎設施投入,然后將土地或大棚再次承包給農戶或合作社。但這時的承包經營者必須按照公司(企業)的要求進行生產。在“統租再包”模式下,公司和農戶或合作社的關系比較緊密,雙方可以獲得共贏。
一方面,在土地“統租再包”制下,農戶并沒有喪失他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僅僅是轉讓了一定年限的土地經營權,是農村土地產權的再分離,即所有權歸村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租賃者。從這一意義上說,這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深化與完善,它給我們的重要啟示和價值是:中國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并不僅僅具有債權的屬性,同時還具有物權的屬性;我們可以在不改變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使農民的集體土地權益得到進一步的實現。
另一方面,在“統租再包”制下,通過對統一租賃來的土地進行重新整理、規劃以及租賃者(公司企業或經營大戶)的投入加大,農業小而散和投入不足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不僅如此,在此基礎上將土地再承包給有能力的農戶經營,則農業的家庭經營制度優勢仍然能得以發揮。并且在這種模式下,分散、單個農戶經營時在技術和營銷等方面的薄弱環節,也可以通過依托租賃者(公司企業或經營大戶)或合作社服務而得以解決。
3、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鼓勵農業龍頭企業投資農業,同時引領、扶持、反哺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這是新時期我國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上臺階、提水平的重要關鍵。
發揮農業龍頭企業對合作社、對農戶的引領、扶持和反哺作用,對于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的提升至關重要。這是因為,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路徑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不很相同。首先,大多數國家的農業家庭經營與農業合作經營幾乎是相互相存的,可以說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是對孿生體。而在我國,由于建國以來我國農業合作制的異化發展和失敗教訓,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演變走了很大的彎路,以至于我們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一直是憂心忡忡。從1978年恢復農業家庭經營體制后的相當長時間內,我國的農業合作組織一直沒能得到相應的發展,成了農業產業組織體系的“真空地帶”。其次,國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通常由農民合作組織引領和推動,它既可以是合作社直接向產后延伸,又可以是作為中介載體,代表農民與下游公司(企業)建立穩定的縱向一體關系。而在我國,由于農民合作組織的長期缺失或力量薄弱,農業龍頭企業在產業化經營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但很顯然,如果沒有農民合作組織的相應發展,農業龍頭企業很難引領和支撐整個農業的產業化經營,這就有必要建構均衡協調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因此,除了政府要大力鼓勵與扶持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業龍頭企業投資農業,扶持和反哺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就很重要,這不僅能夠彌補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不足,創新適應中國國情的農民合作組織制度,而且對于農業龍頭企業自身的轉型升級發展,對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上水平和與國際接軌,都有極為重要的價值。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1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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